[警告]Yahoo!寄律師函給部落客
2007.09.28 好消息: 雅虎暫停追討flickr.tw網名
2007.09.27 好消息: flickr.tw 域名爭議目前進展 (2007/9/27)
剛剛在黑米看到排名第一的書籤文章: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 - Blog of Flickr Hacks,書籤底下的討論串正如火如荼的展開中~ 原文在此。另外,Goston也寫了一篇文章[Flickr] Yahoo! 你這樣做算什麼!?來聲援這件事情。
簡單說~這個事件就是…
擁有flickr.tw的部落客CK收到了Yahoo!的律師信,要求CK將flickr.tw這個網域轉移給Yahoo!,原因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
那為什麼會引起這麼多討論呢? 因為該部落客CK本身就是個flickr愛好者,除了推廣flickr不遺餘力之外,還自己寫了許多flickr API相關程式給網友下載。結果…居然遭到Yahoo!這麼無情粗暴的對待…。 CK在文章中說他基於重視我國相關法律以及對 Flickr 之熱愛, 將於一個月內關閉flickr.tw,並將該網址還給 Yahoo! 並且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
筆者個人認為,Yahoo!想處理網域問題,這是OK也合理的,但是用這種方式…真的太過粗糙了! 不過,不爽歸不爽,Yahoo!在台灣很大啊…想幹麻就幹麻~ 好像也沒有什麼辦法制裁他…??? 要大家不上無名小站? 不用Flickr? 不用Yahoo!拍賣? 不用Yahoo!購物? 不看Yahoo!新聞? 不用知識+? 不用Yahoo!股市? 不用Yahoo!即時通?不在Yahoo!登廣告? …好像都不太可能…><”,所以只能幫忙寫寫這篇文章~ 聲援一下~ 可惡~ Yahoo!真大啊~
底下是這個事件在網路上的相關討論串與資訊,以及筆者備份CK收到的Yahoo!律師信: (備份律師信函會被告嗎? ><”)
(希望大家有想法的話,能到底下列出的討論串中回覆,集中火力…)
- Flickr創辦人已經在Flickr討論區針對此事件做回覆囉~按此前往。
- 關於此事件之黑米討論串 (持續提供最新資訊)
- 關於此事件之FunP推推王討論串
- 關於此事件之網域名稱俱樂部討論區討論串
- 黑米網友虎兒將此事件貼到Flickr討論區
- 黑米網友YSL幫忙寫了一份回覆律師的回函,還蠻不錯的~
- 網友carloschen提供之:twnic的域名爭議處理、twnic的域名處理現況公告
- FunP推推王網友fauzty提供了一個微軟的小故事
- 声援Flickr.tw 强烈谴责Yahoo威胁态度
- 『Yahoo!』 他做對了嗎
- 買了丁丁變丁丁
- Yahoo!真大之延伸閱讀: 雅虎帳號十月起正式取代無名小站
底下是CK收到的Yahoo!律師信:
為 台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轉達事項如說明。
一、 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按「FLICKR」為本公司依法註冊之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公司所經營之「flickr.com」網站,為全球相當受歡迎之相簿網站,「flickr」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網域名稱「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次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以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商品或服務等,均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範之『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依據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為此,函請CK於2007年8月31日前,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聯絡協商移轉網域名稱「flickr.tw」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定依法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請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當事人Yahoo! Inc.之請求為確切滿意之回覆,俾免訟累為荷。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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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1:33 am
呵~我除了偶爾無聊時會用Yahoo的股市資訊外,其他的東西真的一律不用,購物用PCHOME,新聞看UDN及Chinatimes,Yahoo知識?不用耶..我用WikiPedia….Yahoo網站我幾乎不上的..嘿嘿!
我的世界‧我的天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4:25 am
Yahoo æç¶æ¯ååªè½è±é¢è²·ç¡å%……
再好的服務,如果沒有支持者強力的推廣,終究還是只能走向滅……
CoolPeter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10:56 am
像我的話,只用Yahoo!股市跟Yahoo!新聞,也常去看無名小站~其他的也是幾乎沒用~
saqinf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11:26 am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
媽的,他們寫這幫是來唬人的哦,從這段文字來看,flickr還沒成為著名商標,
所謂著名商標,必須經過政府機關公告才算,看這段文字,似乎還沒公告過(未查)
至於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只要CK大大,你TWNIC登記滿兩年,有持續使用這個網域名稱的事實…
yahoo是沒有辦法靠法律跟妳拿回來的
另外,若是要依公平法交易法的話,要看是否符合22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 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前項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 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慣用之表徵,或販賣、運送 、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 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三、 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 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
四、 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 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前,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 該表徵之商品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行為,致其營業 、商品、設施或活動有受損害或混淆之虞者,得請求他 事業附加適當表徵。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有沒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二條,事實的認定,我還必須細究,沒辦法給確定的答案
cchien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1:34 pm
Yahoo的東西都很爛
一個都沒去用
唯一會用的信箱早就被垃圾信灌到爆炸
八百年都沒有去收了
todau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4:01 pm
要發表意見就發吧。
我不認為 yahoo 做錯什麼,雖然語氣不佳,但是用了人家的名字是事實,
應該要還!
CK 是做了很多 Flickr API 的應用,但這不代表就能隨意使用別人的名字。
把 flickr.tw 還人,另取一個名字,也無損 CK 一直以來的貢獻。
我認為他自己這次過於小題大做了。
換成是他的網域名字被別人在其他國家申請走,他也應該一樣不高興吧
wincat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4:41 pm
已經不用yahoo的服務已久,
首頁用netvibes
就已經足夠使用許多的內容
購物、股市我想應該都有比yahoo更好的
更遑論blog等等之類的~~
只是沒辦法,大者恆大,許多人是沒辦法擺脫所謂的大者的引力作用吧
『Yahoo!』 他做對了嗎? | s9011514@blog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9:01 pm
[...] 2.[警告]Yahoo!寄律師函給部落客 (酷玩意部落格) [...]
Leon | September 22nd, 2007 at 9:46 pm
本來就是ck自己為了沾Flickr的光充人氣才註冊了flickr.tw的網域名稱,
現在Yahoo! Inc.依照法律程序,寄信給ck請他改善
我個人覺得已經很有風度了,他沒有直接告ck就已經很有風度了
再說了這封信的發信者是來自Yahoo! Inc.
而不是來自『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這是來自美國Yahoo總公司的律師函,
個人認為來自美國總公司的信,台灣雅虎能有多少說話的權利?
一昧的怪罪台灣雅虎用途有多大?
哈哈哈王子CK(Kaiya Chang) | September 23rd, 2007 at 8:18 am
學長好久不見嚕
我又出現了^^
這篇我轉貼去我家嚕
小米 | September 23rd, 2007 at 2:41 pm
Yahoo 要告. 就讓他來告.
他不見的告的贏的. 重點事, 把這整件事給公開.
你才會知道 是 Yahoo 會怕你還是你會怕它.
幾年前 yahoo.com.tw 的網址我沒記錯的話 Yahoo 也是花了錢買回來的.
而且一個 tw 的網址. 對 yahoo 有那麼重要嗎?
台灣的公司習慣用法律手段來對付自然人. 只是因為台灣的自然人大部份都不懂法律. 看到律師信就怕了. 其實法律並沒有那麼難懂的. 而且老實說, 小蝦米對大鯨魚有時候才有意思. 大公司常常承受不起輿論的壓力.
不要怕. 要麻讓他來告, 你只要準備好. 他還不一定告得贏你. 因為他的要件和證據力並不是佔上風的.
一個有誠意的大公司. 應該是好好談. 或是用錢來買. 一個國際的大公司. 在服務開始的時候怎麼沒想到先把網域註冊好?? 直接用法律手段來告一個普通人, 真是非常令人不齒.
–
小米
huthief | September 24th, 2007 at 7:51 am
哈哈~yahoo的,除了有時候上拍賣買一些便宜貨外,已經不用了。因為沒有一項是覺得好用的。
財大氣粗也要有一點內涵,所有的服務都有更好的替代品,那何必一定要用yahoo呢
Sandy | September 24th, 2007 at 9:54 am
我想yahoo在美國的公司應該以yahoo.com.tw為恥,我會寫一封抗議信到總公司。
雖然「養、套、殺」是大公司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來粗暴對待競爭對手的手段,但是在這個case是很不上道的套用,原因如下:
一、「養套殺」是一般專利權擁有者用來對付冒用其專利並且大發暴利的專利海盜,現在yahoo.tw用來封殺致力推介該專利產品的研發狂,實在有失大企業風範。
二、yahoo應該早就注意到Flickr.tw,但是yahoo蓄意縱容flckr.tw繼續長大到現在才發出律師函,yahoo這種行為在美國的法律上是不被容許的。
三、網路工具所以會盛行,通常靠的是網友貢獻的技術。yahoo如果要求flckr.tw關站,yahoo應該以購買方式進行,讓研發者得到合理的報償,而不是粗暴地實施焦土政策。yahoo應該向google多學學。
趙碧芬 高師大人知所研究生
cosmos | September 24th, 2007 at 12:07 pm
這段話: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
我只能說我今天看到才知道flickr.com是yahoo的,也才第一次知道flickr.所以我覺得這段話蠻好笑的.難道因為高知名度,所以每人應該都知道?
基本上,我覺得網址這東西是先搶先贏.有時候想找一家公司,下意識的輸入網址,結果才知道被別人註冊走了,這種例子多的是.還會見到網頁上寫”這網址也被xxx註冊了,如果想要這網址,請聯絡xxx”.
yahoo一開始如果沒聯絡當事人,而直接寄出信函,這樣做就有失yahoo的服務精神.一家服務公司一旦壯大,就會產生傲氣,想往哪就往哪,卻不知他們的最大客人才是消費者,沒了消費者end user捧場,他們無法有今日的成就.
我回覆只是覺得那段話有點”以偏概全”,這信如果是美國發的,表示美國不懂台灣,如果是台灣發的,那更不應該.雖然我對yahoo沒什麼惡意,只是他們的網頁style真的蠻糟的,我就是覺得難用,他們可能要多研究一下web development usability.
班大貓 | September 25th, 2007 at 6:46 pm
應該說…不是每個人都是網路重度使用者!!!!
markscat | September 26th, 2007 at 2:21 pm
除了看漫畫和查字典,我每天的生活都和Google脫不了關係。
Yahoo?那是什麼東西?
拍賣?我不搞網拍的。
為什麼會有使用俾公司商標的.org網站存在而不會被告? « 小白的窩 | September 26th, 2007 at 6:43 pm
[...] 這件事仍然餘波盪漾,一個月也還沒到。我也覺得Y牌真的很沒意思,就算在法律上人家真的侵權了,看在人家幫忙推廣與開發了那麼久,難道不能釋出一點善意嗎? [...]
ssn | October 9th, 2007 at 10:06 am
怪..大家應該去看看後續的新聞吧..
先不論是否討回網域, Yahoo!的動作沒有錯吧, 他們委任律師發信, 這也要被批評?
而且, 他們又還沒告, 而且事情也有轉寰的現象, 何必呢..
奇怪 | January 25th, 2008 at 3:33 pm
除了雅虎還有其他的替代…
以後還會有的二個雅虎會出現低….
mayer | June 10th, 2008 at 10:31 pm
YAHOO真的很大呀!!在台灣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但是也要反思台灣人民給他們的支持,實在不應該隨便寄律師函的,怕怕耶!!
哈啦聊天室 | June 30th, 2008 at 1:19 am
這位站長還算好..
還有律師信通知給他讓他有時間搬移
我一個網址080yahoo.com
都用了幾年了..結果也是被雅虎無條件收去變他的..
網址類似而已就不能使用這是怎樣..我內容又沒跟雅虎一樣
要是類似不能夠購買也不早通知
非要經營到有點成績了才一聲不響的連通知都沒通知網址就直接變他的了..
槓~~雖然事情過了很久了 想到有不少人也都發生這樣的事
還是一肚子火…但是火又能怎樣
他現在做起來了 一般個人小站能拿他有甚麼辦法
吳馬克 | January 3rd, 2009 at 3:21 am
拿大炮打小鳥,現在勒?還不是被蟑螂拿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