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休息時間看到一則很驚人的新聞(自由電子報 – FOXY涉侵權逾58億 負責人被訴),是跟已經紅了好一陣子的FOXY軟體有關,新聞中提到FOXY這套軟體導致上華國際、環球國際、美商迪士尼、華納兄弟、二十世紀福斯等多家公司的音樂與電影著作遭受侵犯,且侵權金額高達58億多新台幣。FOXY的設計公司負責人李憲明因違反著作權法而被起訴。
新聞中也提到,針對點對點P2P檔案交換軟體,在過去也有被起訴的案例,像是提供音樂下載的飛行網KURO及ezPeer,不過判決結果很兩極化,法院認定KURO有罪,但對於ezPeer業者,認定其僅屬提供交換資訊、圖片、影像、文章等的傳輸平台,因而判無罪。不曉得這次FOXY被起訴之後,會不會被判定有罪? (FOXY網站每個月廣告營收約兩百萬)